外观专利侵权纠纷-至达所成功答辩

2021-10-20

 商场如战场,商业竞争已经由原来的价格和市场转化成融合宣传、知产、IP和文化运营的整体集团化运作模式,网红饮料“汉口二厂”和“王老吉”系列产品在复古汽水上的纠纷就此展开。

汽水瓶外观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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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辩过程


    答辩人于2021年7月28日收到合肥市知识产权局邮寄的武汉恒润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外观专利侵权的纠纷处理请求书(案号(案号:合知法处字[2021]9号),即委托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代为答辩。

    主办律师为王款律师,助理为王茹和陈祝江,三人小组进行了大量的检索,包括武汉恒润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商标信息600余件,专利信息38件及著作权60余件,进行分类检索及导出工作,最终确定对方包装瓶形及所涉及元素的知识产权情况并进行分类列举。对答辩人产品的瓶型及花纹瓶贴等元素进行拆分对比。同时武汉恒润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起的以上类似纠纷的情况进行梳理,确认相关裁判情况。



  汽水瓶外观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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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理由

    在对案情深入分析后,小组终于找到契机

  1、包装玻璃瓶为行业通用包装,没有明确的可区分性

  2、对方外观专利设计要点保护要点对我方有利

  3、涉及瓶贴和瓶颈文字对方并未做保护

     并以此进行答辩。

2021年09月09日口头审理结果

  2021年09月09日,合肥市知识产权局由三名合议组成员进行口头审理,请求人武汉恒润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缺席,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对案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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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精彩回顾

一、关于产品销售事实

答辩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产品为广州白云山和黄大健康公司,商标名称为“王老吉”的碳酸饮料产品,这点在答辩人店铺主图(见被答辩方证据)及描述中都有明确说明,在被答辩人提供网店点截图中也有印证。不存在被答辩人所称:使用被答辩方产品包装及商标的情况。且答辩人所销售产品有合法授权,合法合规。(见附件1-2)

二、关于被答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号为ZL201830105683.6,(名称为瓶子)的侵权认定

答辩人引用资料如下:1、被答辩人的外观设计申请书(附件3)。   2、争议产品(王老吉汽水)外包装(瓶体和盖子)六面图(附件4)。  3、互联网销售平台同品类包装对比(四组)(附件5)。进而说明以下问题

(一)   被答辩人的外观专利保护要点

被答辩人提供能了产品六面图(上、下、左、右、俯、仰六个面),并说明如下:本外观设计要点在产品的形状和图案,尤其是瓶颈图案,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为:主视图。  其中主视图如(附件3)所示。

(二)   答辩人所售产品外观情况。(附六面图及实物两个)

  对比情况列表如下:(此表省略)

由表一可见,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产品在瓶身及瓶盖外观除瓶型略近似以外,其他部分为显著不同,基于普通认知可以明显判定不同,且由附件5其他同类产品外观对比,可判定为此瓶型为汽水类通用瓶型,不具备区分属性。

三、相关法律规定及解释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通说观点及实物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答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号为ZL201830105683.6依据专利法之规定,强调了主视图和瓶颈图案,但是根据以上列表一,在不具备区分属性的通用瓶体上,双方的颈部花纹和文字两者完全而明显不同。  不存在相似或者侵权情况。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针对此项,加气汽水常用容器为玻璃及铝制瓶,且根据双方瓶贴所示,双方为品牌方或者销售商,而产品均为委托生产。结合行业情况,瓶型基本为通用版式,常识上不具备区分产品属性。而除瓶型以外文字、图案等才能作为区分的标识。双方虽为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但此项不能作为判定侵权的确定性条件。

  (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论述如下: 被答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号为ZL201830105683.6在进行专利资料递交中,有以下三点需要注意。1、使用设计图二没有使用实物图, 因为瓶体材质、颜色和其强调的具有独立设计意义的文字及图形基本接近,在拍摄中很难明显区分。2、瓶身为通用设计不具备保护可能性,其两个着重点主视图和瓶身图案是推定可以作为独立设计的元素,所以进行重点保护和要求。3、在申请中并没有结合瓶贴一同申请,而是单独申请瓶身,对于饮料及酒水类产品,基于一般认知,瓶贴是毋庸置疑的视觉和识别重点。

以上已经充分论述了外观及保护要部的明显不同完全可以排除1、2两种结果,针对第3种结果,参照附件5,答辩方在瓶贴显著位置(正上)及瓶盖整体篇幅强调了“王老吉”品牌图样并用“广药大健康产品”进行品牌强调;被答辩方在瓶贴非显著位置(右中上)标注了“HANKOW ER CHANG”商标图样,且未在瓶盖正上方有显著标识。

乃至于瓶贴内包含的文创及图案也在风格和IP设计上完全不同。

答辩方所代理产品,在不显眼的瓶身元素上已经做到和被答辩方完全不同,且在显著区别的瓶贴上,对“王老吉”品牌标识及“广药大健康产品”充分强调,积极引导消费者进行区分,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从而只能确定被答辩方产品和答辩方产品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四、商标侵权事实不存在

被答辩方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最后一项提及答辩方产品有商标侵权用情况,答辩方对被答辩方名下持有商标涉及32类产品(授权状态)所有商标共65个并附图(采集日期为2021年08月01日)对比(附件6),在对方提供的证据图片及网站截图,并不存在和以上65个有权商标一致或者近似,不存在商标侵权情况。

五、综合论述。

   根据被答辩方材料,被答辩方只是采取网站截图等作为证据,未结合产品实物进行侵权确认,完整的外观专利元素要求六面图及说明重点,而被答辩方仅仅依据答辩方一张网页上的正视图,判定需要结合六面图及其他元素和条件才能判定的侵权,显然不合理。

且答辩方产品图片(即使依被答辩方所采集)也拥有完全独立区分的外观及品牌强识性。被答辩方在没有充分考量外观专利侵权认定(法条及实施细则),在涉及近似图形上,一没有商标二没有版权的情况下对答辩方提起侵权,显属不当。

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恳请合议组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处理请求和商标侵权的处理请求及下架网络平台在售产品的处理请求。


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