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部门联合出台《合肥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暂行办法》!涵盖这7类对象

2021-11-14

近日,合肥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医保局等14家单位联合印发《合肥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建立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衔接,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01

确定7类“低收入人口”范围

根据《办法》,低收入人口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低收入人口”七类对象。
其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同时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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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明确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

低收入人口认定分为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依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实行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直接认定。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管理分为年度复核和月度信息比对。
申请人家庭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时,家庭财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一是申请人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产(家庭长期居住的唯一房产除外);或者拥有2套以上(不含2套)住宅类房产,且人均建筑面积大于我市最低住房保障标准2倍;二是申请人家庭拥有2辆及以上汽车,或者拥有购置价格在10万元及以上的机动车。

《办法》同时明确,低收入人口中的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在申请时,只限定申请人家庭的财产状况。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具体豁免情形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决定。


03

建立综合救助帮扶格局

按照《办法》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按月与乡村振兴部门共享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信息进行比对,直接将这部分对象认定为低收入人口。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通过合肥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办理。认定资料每月通过数据交换分别推送至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合肥市大数据平台。

建立对低收入人口的综合救助帮扶格局。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以满足家庭基本生活为目标,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根据低收入人口类型给予相应救助,如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援助、受灾人员救助等其他救助帮扶。

(来源:合肥市民政局、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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